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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时间: 2023-11-20 次浏览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政策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主体,一是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二是设立在海南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三是设立在海南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上述主体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运营;二是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三是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改部门制定和解释,2022年12月海南省发改委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琼发改产业 〔2022〕885号),对鼓励类产业目录条目进行了进一步解读。若企业在判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时存在疑问,可通过海南省发改委官方网站的“鼓励类产业”专栏或者“海南发改”微信公众号的“鼓励类产业”专栏进行政策咨询。

  二、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企业和税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应如何解决?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0120号)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该《目录》,由省税务部门提请省发改部门出具意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出现争议时,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由税务部门提交省发改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在企业首次预缴申报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开展事中辅导,对企业是否符合实质性运营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风险提示提醒。对于存在瑕疵且主动配合的企业,及时辅导企业调整完善,引导企业合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于新设立企业,从业人员在海南累计居住满183天如何判定?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机票、船票等资料以备审核?

  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183天。企业聘用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员工,即使该员工当年在企业任职受雇时间不足183天,该员工仍符合实质性运营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但同一从业人员不得重复计入多家企业的从业人数。举例说明:某企业2023年5月设立,其中从业人员甲、乙、丙入职时间分别为2023年5月、7月和9月,甲、乙、丙当年均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虽然乙、丙下半年入职但由于其累计居住时间达标,因此上述3名从业人员均满足当年在海南自贸港居住累计满183天。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标准,按实际经营期的天数减半计算。计算及举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政策解读第五点。

  自2023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本企业符合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从业人员信息,税务部门通过与公安部门交换信息,核实从业人员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天数,暂不需要企业提供机票、船票等资料。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办法的通知》(琼市监〔2023〕40号)已于2023年5月正式印发,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实质性运营存在争议,企业可向省(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六、某公司在海南自贸港某市县注册登记成立,后来由于业务需要实际办公地点迁移到海南自贸港另一市县,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在实质性运营核查中是否会将该公司认定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税务部门不会仅因为企业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认定企业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但税务机关开展实质性运营核查工作,纳税人应配合提供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在海口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为内资企业,公司主要业务是动力煤的国内销售,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2023年,该公司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按25%税率计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50万元。由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第45项为“大宗商品贸易”,且省发改委制定的《大宗商品贸易限定品类清单》品目中包括“动力煤”,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15%优惠政策,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50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

  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在三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为内资企业,公司主要业务是提供社区物业服务,拥有各类员工200余名,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2023年公司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年利润总额400万元,按25%税率计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万元。由于物业服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四十二条“其他服务业”第2项“物业服务”。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15%优惠政策,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0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40万元。

  某国际商务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在三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主要业务是提供国际贸易涉税咨询服务,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2023年公司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年利润总额800万元,按25%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00万元。由于税务咨询服务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449.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商务、会计、税务咨询服务”。因此,企业可以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15%优惠政策,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20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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