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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进货都没有发票但是销售都要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发布时间: 2023-11-14 次浏览

  我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进货都没有发票但是销售都要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是真实的,有采购合同、资金流向和物流单据,但公司在采购时无法取得发票(如沙子),销售时需要开具16%专用发票,公司开具专票后按16%去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若贵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若贵司是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买货物或服务,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提前开票的销售方来讲,若是提前开具了发票,只是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由于收入并未实现,不得提前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举例说明: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单位在存在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虽然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但提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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