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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注意什么问题

发布时间: 2023-10-27 次浏览

  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注意什么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规章制度的建立程序和备案、公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满足以下要件。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并完善规章制度。劳动部1994年度颁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应予以通报批评”。1997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企业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奖惩办法等,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联系起来,促进工资能多能少、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要求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列为规章制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要件。然而,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依照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我们认为,应该将劳动者通过其代表参与企业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理解为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之一。另外,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内容的规定,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多数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企业职工一方在同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谈判过程中,基本上行使了民主参与规章制度制定过程的权利。

  然而,劳动法第8条和第33条的规定的宗旨毕竟具有宽泛性和间接性,劳动者民主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交没有直接体现出来。再者,考虑到集体合同制度并非强制性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集体参与企业管理的机制尚不十分健全,事实上,劳动者民主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与此同时,对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监督和监察的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第十八项规定,“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要求试点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由于该办法只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且其执行情况与《办法》发布者的初衷尚有距离,因此可以说,虽然有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义务。

  事实上,劳动行政部门主要是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监督并纠正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的。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指出,“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目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检查已经成为企业用工年检的主要内容。然而,劳动用工年检毕竟是后置的,且年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处罚措施的有效性都十分有限,因此,年检制度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监管力度还有待商榷。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问题的原因,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协商决策权。体现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上,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与用人单位民主协商,参与规章制度建立过程的权限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主要以未必有效的劳动行政部门事后监察等手段确保其正确性和合法性。目前,新旧两种体制正在实现平稳过度,在未来的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中,是否有必要以立法等方式明确劳动者民主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课题。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企业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是该项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必备要件之一。然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的方法、形式、时限等许多具体问题,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往往成为纷争的焦点之一。

  上文中我们提到,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劳动者的日常劳动纪律、表彰和惩处制度和基于员工身份应该遵守的纪律等共同构成了企业秩序规范,亦称劳动纪律,企业通常要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予以惩处。关于劳动者的惩处问题,我国正经历新旧体制的平稳过度,新体制有望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彻底实施而有望走向成熟。在计划经济体制期间,我国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决策权,政府行为过多地干预了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来可以通过契约规范约定的许多权利义务范畴。在对违纪劳动者的惩处上,在劳动法颁布前若干年的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试图通过立法对奖惩主体、条件和程序、后果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对于违纪职工的处分,必须也只能依照国家规定的惩处条件办理。同时,在作为惩处措施的解除劳动关系上,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条例单方面行使开除、除名和辞退权,而职工辞职却必须与单位协商一致,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不平等。再有,惩处内容和类型上,规定了许多类似行政处分的内容,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决定程序。行政痕迹过强使人感觉到企业只是在代表国家行使惩处权。由此可见,虽然上述两个条例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它们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却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无法应对多种所有制体制下的劳动关系。

  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然以崭新的视野就劳动纪律和劳动者违纪惩处问题作出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废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上述两条例时至今日仍然有效。然而,随着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行,上述两条例的废除将指日可待。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19条又将劳动纪律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并在第25条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列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可见,依照我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纪律是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其他部分同样,劳动纪律的依法制定和实施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同时,劳动纪律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对劳动纪律的内容予以确认,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承诺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即构成违约,用人单位同时获得在劳动者违约(违纪)时予以惩处的权利。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受到合同格式等技术规范的限制并基于劳动合同惯例,劳动合同不能也不必要将包括纪律内容在内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全部列入劳动合同,因此,通常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方式,将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的内容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的上述内容,我们可以认为,劳动法基本上实现了将劳动纪律和违纪惩处的责任性质从过去的违纪责任到违约责任的过渡,我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就劳动纪律的内容和违纪惩处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

  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劳动合同双方缔约当事人的性质和劳动合同缔约过程特征决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交涉地位是不对等的,为了防止企业等用人单位利用缔约优势滥用惩处权,对劳动纪律的惩处应该予以必要的制约。然而,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公示和备案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查和处罚、工会和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行动等实施上述制约的。另外,纵观主要发达国家劳动审判现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国家的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劳动案件审判中,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惩处的根据和法律性质、惩处事由、惩处的有效要件的法理和审判标准,这些判例与通过劳动劳动法的条文内容相呼应实现对劳动纪律和惩处的制约。我们希望,随着我国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水平的提高,一系列判例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从整体上实现对劳动纪律和违纪惩处的制约并促进我国劳动法制的发展。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企业规章制度是证明企业相关行为或决策合法的有力证据,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不要忘了它的作用,维护企业利益。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注意什么问题(图1)

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注意什么问题(图2)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何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建立注意什么问题(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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