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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税的缴纳主体、税种与税率丨贝斯哲

发布时间: 2023-10-25 次浏览

  有美国公司接受境内A企业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约定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美国公司因此委托了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提供咨询与合同起草服务。王律师自诩了解税法,在合同中约定“因本次咨询服务费汇出所产生的税负由A公司承担”。

  但A公司在前去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时,发现公司要承担的税负远超过初期设想,不仅有增值税、附加税,竟然还有所得税!双方对于本次交易中的哪些税负应该由哪方承担而产生了争执。

  其实,不单是涉及境内外主体交易时的税负,境内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也常会因实际税负由哪方承担的问题而引起纠纷,更有甚者对簿公堂。

  结合国税(2017)37号文《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现以一张图表进行整理,简要介绍非居民企业/个人从境内收取不同项目下的费用而缴纳的不同税负事宜。

一张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税的缴纳主体、税种与税率丨贝斯哲(图1)

一张表看懂非居民所得税的缴纳主体、税种与税率丨贝斯哲(图2)

  附加税包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其中:城建税税率为1%,5%或者7%(本文中城建税以7%计),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合计是6%-12%。

  根据国税(2010)19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正是由于非居民企业/个人从境内所得需缴纳的税负不同,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哪些税负的承担主体就显得极为重要。

  本案中美国公司与境内A企业约定的合同咨询费100万美元,假设该咨询费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咨询服务费的核定利润率为20%,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及附加税分别为6%与0.72%,那么可能产生两种情形:

  最终:在本合同约定情况下,美国公司收到的咨询费为88.28万美元,而境内A公司实际承担的金额则为100万美元。

  情形二:该100万美元系美国公司希望最终收到的金额,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全部由境内A企业承担,则:

  美国公司最终收到的咨询费=合同不含税金额-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113.28-6.80-0.82-5.66=100万美元。

  最终:在该合同约定情况下,美国公司收到的咨询费为100万美元,而境内A企业实际代扣代缴的税费合计则为13.28万美元,境内A企业实际成本为113.28万美元。

  相较之下,高低立显。由此可见,律师也要懂得税法,才不至于在合同起草、审核及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为了协助交易双方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而简化沟通成本,应尽量在合同中将相关税、费项目细化,否则当境外公司被扣缴了相关税费后到手金额与预期不符,将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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