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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 2023-11-09 次浏览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为依法依规、严格科学规范【公司名称】(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促进公司改革创新发展,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员工)、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文件(如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司财产所有权。

  第三条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探索建立集体经济领域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努力促进公司向更高层次发展,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有力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增强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能直接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监督、公司董事长、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信息,开展相关登记和交易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秉持科学发展理念,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权置换、增资扩股、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探索职业经理人机制,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助力公司发展优质高端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得成为合伙组织的普通合伙人。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除出于控股需要,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则上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中国章程》、《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党组织名称或与XXX成立联合党组织名称】。

  第十六条公司应支持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有力保障党组织的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党组织名称】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二)支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

  (二)党组织形成的意见应在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决策会议上通报。通报前,可先行与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进行沟通;

  (三)党组织应安排至少一名委员参加决策会议表达党组织意见。会后,与会委员须将会议决策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四)党组织认为公司决策会议不采纳自身意见,可能造成公司和股东(员工)、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受损且经沟通仍未予采纳,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募集股是指公司通过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东、员工,以及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战略投资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配售、奖励等方式)取得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份总额=集体股+合作股+募集股,合计【 】股,每股权益按所在区规定的【XX方式】确定。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第二十七条集体股、合作股、募集股均不得对外质押。合作股【可以/不可以】、募集股【可以/不可以】在公司内部质押。在公司内部质押合作股、募集股的,事前必须向公司报备;合作股质押的,不得超过股东所持合作股股份数的50%。可以质押的对象、条件、方式和程序:

  根据公司改组时【 】文件的规定,合作股股份登记为【原村民个人、企业法人】持有,并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集体股比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调整,调整后的比例应符合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公司应在表决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称“街道监管机构”)、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区监管部门”)备案。

  (一)一部分优先配售给符合章程规定的新生代等要求持股人员,一部分可配售给合作股股东提高其持股份额;

  (二)可直接配售给公司设立时的原始合作股股东家庭,再由其自行在一年内完成二次分配,用于家庭成员未持股问题并报公司备案,公司也不再受理该家庭未持股人员的持股诉求;

  第三十四条集体股转为合作股、募集股的配售方案,由公司董事会会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监管机构和区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对于采用有偿认购方式的,结合每股权益和股份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不低于每股权益的基础上确定集体股认购的价格。

  注:【方案内容包括:公司具体填写分给谁、怎么分、怎么缴费、怎么办手续、如何公示、如何监管,以及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合作股应当根据户籍关系在原村民或原村民小组之间进行分配。合作股的分配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第三十七条合作股可以继承、转让、回购、赠与和回收的方式流转。流转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公证,且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向街道、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备案方为有效。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在不低于每股权益的基础上确定股权回购的价格,并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对于股东去世没有遗赠也无合法继承人等情形的,由公司回收股份,回收程序为:【填写回收的程序】。回收后的合作股转为集体股,其权益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

  第四十四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应】设置募集股,或将减持的部分集体股转为募集股,或以增资扩股等方式募集股份。

  第四十六条公司新增募集股时,由董事会提出募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监管机构、区监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成立时设置的募集股,募集对象按《条例》第二十条执行;公司成立后新增的募集股,募集对象按章程第三十四条所列对象执行。

  第五十条 自本章程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的募集股原则上不得以继承、转让、赠与方式流转,应由公司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回购或回收:

  (一)对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有偿配售募集股时,应签订协议,约定上述人员不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时的回购时限、价格等事宜;

  (二)对奖励给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募集股,由公司在其不再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半年内无偿回收;

  (四)对有偿配售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人才的募集股,在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专业岗位时,由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回购;

  (五)对于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有偿配售或奖励给其他人员的,应签订协议约定回购或回收方式等事宜。

  第五十一条募集股流转应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公证,且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按章程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并向街道监管机构、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机构备案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合作股股权证灭失时,股东应当书面报告公司。公司通告全体股东后,应当向其持有人补发股权证,原股权证同时失效。

  股东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由公司修订股东名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作为章程附件,向登记机关和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须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集资委”),设立时应报街道监管机构核准。集资委是公司集体股代表。

  第五十九条集资委成员为【社区级5-9单数/居民小组级3-9单数】人,包括主任1名;成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为【 】年。

  (备注:如社区级股份合作公司股民人数少于100人,经街道监管机构批准后,集资委成员可以为3—5名,单数)

  第六十条集资委成员由【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充分协商后委派/经社区党委推荐提名后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产生方式按照当届换届选举方案执行。

  注:【集资委主任产生方式包括:社区党委书记/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兼任,或由街道党工委委派/社区党委班子成员兼任/按区规定的(XX方式)产生】。

  第六十一条集资委出现成员辞职、辞退、暂停职务、不能正常履职,需调整或补选等情形的,由集资委提出调整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第六十二条集资委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十三条集资委代表集体股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提案权、表决权、报告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主要职责如下:

  (二)监督公司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有权查询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四)与董事会、监事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委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按集资委形成决议表达意见;

  (五)建立健全与合作股等股东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并根据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街道监管机构反映意见;

  (八)发现公司有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公司不整改的,可向街道监管机构等有关责任部门报告;

  (九)发现公司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章程规定的,及时向街道监管机构等有关责任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集资委【季/两月/月】开一次会议;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即召开会议。会议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且由全体出席成员签字。

  第六十五条集资委实行成员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集资委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到会成员应当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会议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主任具有决定权。

  第六十六条集资委成员应对集资委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集体资产监管规定或者章程,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成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在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投票前,集资委应提前对大会议题进行审议、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除换届选举外的其他事项,集资委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前公示决议。集资委指派的代表应按决议意见行使表决权,并视为股东人数一人计算。

  第六十八条集资委每季度至少向街道监管机构反映一次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制度落实、企务公开等情况;每年2月份前,向街道监管机构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三)查阅股东名册、章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审议批准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集资委和监事会,并由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同时将相关事项报告街道监管机构,并邀请其安排代表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资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持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和集资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向董事会提交由股东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代理人接受委托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且接受委托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人】。未成年的股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股东,其表决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第八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未过股东总数或者表决权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股东和集资委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数仍未过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照实际出席股东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以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三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集资委和监事会通报会议内容,并及时向街道监管机构和社区党委报告。

  第八十六条股东代表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届任期为【 】,与公司董事、监事成员任期一致。

  第八十八条股东代表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六十日内,由公司修订股东代表名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作为章程附件向登记机关和区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九条依照本章程推选出股东代表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行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

  (五)审议批准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十三条如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土地开发等重大事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或公司换届选举有必要的,公司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代表、集资委和监事会,并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同时将相关事项报告街道监管机构,并邀请其安排代表列席会议。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普通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代表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和集资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所代表表决权数均过半数通过。

  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应当有人数和所代表表决权数均过半数的股东代表和集资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人数及其所代表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未过股东代表总数或者表决权总数的半数时,会议应当延期十日举行,并向股东代表和集资委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出席股东代表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仍未过半数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照实际出席股东代表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九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所议事项以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股东代表的签名册,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九十八条股东代表可以就所议事项自行调查研究。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可以委托具有股东身份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接受委托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且接受委托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人】。代理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由股东代表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第九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在三日内通过公告等形式向股东、集资委和监事会通报会议内容,并及时向街道监管机构和社区党委报告。股东代表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董事会成员【3-11】人,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其他董事【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十)拟定公司改革创新,重大投资,产业发展,资金、资产、资源要素交易,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对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作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拟定年度预、决算方案;拟定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中介机构选聘(审计机构除外);

  (十二)妥善存放章程、【股东/股东(代表)】名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资料,便于股东查阅;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七)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股东/股东(代表)】名册、股权证、股东代表证、董事会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季度/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实行董事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到会董事应当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会议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董事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管理人员保存。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在三日内向集资委和监事会通报决议内容;其中,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应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集体资产监管规定或者章程,导致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如有)代为履职;或直接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推举一名董事代为履职。

  出现董事辞职、辞退、暂停职务、不能或不履职、补选等情形的,可由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常会/临时会】作出调整。

  (六)提出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除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人事权限以外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本人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其他活动。经理违反本条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3人),其中监事会主席一人,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为【】年,与董事的任期一致。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九)发现公司重大问题向所在地街道监管机构报告,并对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一)听取公司有关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并可问询,要求做出解释;

  (二)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并可查阅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有关资料;

  (三)对公司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

  (四)发现公司管理人员和集资委成员等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时,向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向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监事会实行监事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到会监事应当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会议决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方可通过;在争议双方表决票数相等时,监事会主席具有决定权。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出席监事的签名册一并由公司档案管理人员保存。

  出现监事辞职、辞退、暂停职务、不能或不履职、补选等情形的,由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常会/临时会】作出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与会计制度,接受市、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常会前二十日,将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报告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九十日内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是,法定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额的百分之五十时,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可以就其超过部分,按不超过一年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例派发股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集体股股利分配方案应在社区党委指导下编制,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集体股股利可用于: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修改章程的,应当在修改章程的决议中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且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时,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作出决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各方应当就合并或分立前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协议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因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织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五十条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第一百五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集资委成员在任职期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涉及赌博或毒品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章程修改、修正应经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十日内报区监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五十五条本章程经区街道监管机构审批,于【时间】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区监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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