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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0-17 次浏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兴能源或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同意以3.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970万股(调整后),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2,175.86万股的3.581%。其中首次授予11,856万股(调整后),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91.41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2,175.86万股的3.274%。预留1,114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总数的8.58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62,175.86万股的0.308%。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2022年度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0-2022年度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预留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A、B,激励对象可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C,则激励对象可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为D,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本公司应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和九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2)。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3.66元/股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5.《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均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之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化工)考虑到日常经营需求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银根化工拟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0,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银根化工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2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5,000万元,期限1年,具体日期以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银根矿业其他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本次担保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经营范围:天然碱开采;碳酸钠及碳酸氢钠的加工,碱类产品、盐化工产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自产水、电、卤水、除盐水、蒸汽、母液、脱硫剂的销售;日用小苏打、消毒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洗涤产品及其它日用品的生产、销售;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和相关技术,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2.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银根矿业其他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根化工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其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银根矿业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该两股东合计持有银根矿业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矿业股东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527,737.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1.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余额为605,099.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8.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3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以上提案已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或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0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2.提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或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详见附件2)办理登记。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股东可以将某个议案组中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该议案组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注: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权限以在“同意”、“反对”、“弃权”栏内打“√”为准,对同一项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多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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