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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10-21 次浏览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导意见》(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德州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我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领导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局是网约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负责网约车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法制、物价、工商、经信、商务、质检、税务、网信、人行、维稳、财政、人社、通信、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前款第(六)、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六)、第(七)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德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网络预约车平台经营期限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做出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做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一)车辆应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注册日期不得超过24个月,且行驶里程不得超过5万公里;

  (二) 5座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8L或1.4T、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续航里程不少于200公里;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1.6T或2.0L、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机打发票、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六)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持网约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车辆所有人签署的《经营风险知晓声明》、委托书;

  第十五条市、县道路运输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回所有设备、证牌。原许可颁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证件及相关效力;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 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三)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证》实行考试制度。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驾驶员证》的考试颁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并按照第十七条的要求提供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出具《考试通知书》;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以参加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许的培训学校的培训,也可自学,培训或自学完毕后持《考试通知书》到指定的参加考试;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网约车驾驶员证的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与区域科目考试。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编制。区域科目考试教材、题库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与编制。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实行注册制度。网约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等企业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证信息、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的经营协议。注册完毕后,网约车及驾驶员方可经营。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网约车驾驶员与平台公司或出租等企业解除经营协议,由平台公司或出租等企业向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注销。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的学时与大纲执行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由平台公司或出租等企业组织实施,网约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由平台公司或出租等企业向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网约车驾驶员证中予以记录。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计分制考核,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网约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予以加分。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到注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

  (二)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考核扣分,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标准。在考核周期内,网约车驾驶员综合得分至0分,应在15日内到注册地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注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清除加分手续。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其延期注册。

  (二)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

  2、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三)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

  3、违反法律法规,组织、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或聚访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骨干人员;

  (三)网约车驾驶员被注销、撤销驾驶员证,以其身份姓名登记办理车辆的《网约车道路运输证》同时注销,并办理车辆性质变更登记,且3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一)网约车标识规范,由平台公司统一在汽车驾驶台前端制作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台牌,方便市民更好的识别和监督网约车,车辆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

  (二)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随意粘贴喷涂营运标识和广告等;

  (六)车辆须购买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 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1 0万元)等。

  (八)驾驶员应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不得在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九)收到订单后,网络车经营者采用派单机制的,应通过驾驶员终端确认接单:采用抢单机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应答接单;

  (十)约车成功后,应主动与约车人或乘客确认上车时间,地点等信息。对于即时用车的服务,还应告知自身位置及预计到达时间;

  (十一)根据订单信息,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在允许停车路段候客,并主动与乘客联系,双方须确认身份;

  (十二)乘客上车后,向网约车经营者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并提示可使用客户端应用信息中的车辆位置信息实时分享功能;

  (十三)营运过程中可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路,不得中途甩客;

  (十四)到达目的地后,主动向乘客提供相应本地出租车发票,集团用户统一开具或者约车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本地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除执行市、县道路运输机构指令的应急疏运任务外)。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无故取消订单,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九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备。

  第四十条网约车的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牌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向网约车平台公司举报。

  第四十一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经营行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二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安、物价、人社、商务、人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推送到道路运输机构监管平台、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检查、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拆卸、破坏、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标识;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揽客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标识;

  (八)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五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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