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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费税点管理费不能作为定性虚开的证据

发布时间: 2023-10-18 次浏览

  挂靠费税点管理费不能作为定性虚开的证据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开发布对J货运公司的《税务行政事项处罚通知书》,有关事项如下:

  (1)J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阳刑讯供述:出于对外开具发票的需要,从上海、深圳的开票公司购买进项发票,买票费用 3%,通过支付宝付款;公司经营以来,所有的进项发票都是买的,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J货运公司另一成员陈某供述:苏某阳曾经让他拨打一个上海手机号码,询问开票价格并砍砍价,问的手续费是 3%。

  (2)经查询金三系统发票信息:2016至2017年,J货运公司从多家公司取得3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330623.92元,进项抵扣共计183589.47元。

  综合上述取得虚开发票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刑讯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因此,J货运公司认证抵扣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目的是为了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1)J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阳刑讯供述:以前跑过运输,知道个体运输户有时给货主客户拉货时没法开票,所以用J货运公司给客户开票,然后从中收取管理费;个体运输户以J货运公司名义联系业务,J货运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运输合同,下游客户把钱打到J货运公司的对公账户,其扣除管理费后,把剩下的运费转给个体运输户。

  (2)李某海(J货运公司向H出版社、K出版社开具运输发票,业务实际承运人)在刑讯中陈述:“因为需要以开票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以苏某(中间人)称只能挂靠在J货运公司,算上税点和挂靠费共8个点;因为实际提供服务的是我,J货运公司只是开票,扣除税点后肯定得将运费转给我,另外因为签订合同的是他们公司(即J货运公司),涉及到运输责任,可能会在税点的基础上加点其他费用,反正共8个点”。

  (3) 经侦部门向下游受票方取得了证人证言及书面证据,均证实提供了应税服务:H出版社储运部负责人张某杰、Z公司东区区域总监牛某峰的证人证言;H出版社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运输清单、银行转款单据;K出版社提供的记账凭证、发票、运输清单、发货清单及明细、银行转款单据;Z公司提供的、其与J货运公司签订的《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发票、银行转款单据;G公司提供的、其与J货运公司签订的《郑州地区单身宿舍拆除工程项目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发票、银行转款单据。

  (4)综上所述,个体运输户以J货运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其履约责任和风险收益的承担方是J货运公司,因此J货运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方:且J货运公司下游业务的合同签订双方发票开受双方、价款收付双方均是一致的;至于J货运公司从运费收入中扣除的费用,不管称为管理费、开票费,还是税点、挂靠费,都不能作为J货运公司对外虚开的证据。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总局办公厅2014年07月08日)第二款: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 2015第58号)第2条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J货运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让多家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属于恶意虚开发票行为,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挂靠经营,是指一个企业、个体户或自然人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前者作为挂靠人使用后者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后者作为被挂靠人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用的经营形式。本案中,J货运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以自己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并履约责任和承担风险收益,系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方,且J货运公司下游业务的合同签订双方发票开受双方、价款收付双方均是一致的,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因此,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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