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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1-29 次浏览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华中农大确定将“一种不依赖胰酶的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变异毒株及其构建与应用”专利权转让给公司,并拟就上述专利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公司就上述专利权转让需向华中农大支付2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次专利权转让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生物制品研发实力,丰富公司研发产品线,但后续产品是否能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鉴于新产品研发的复杂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各阶段研究均具有风险性,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华中农大确定将“一种不依赖胰酶的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变异毒株及其构建与应用”专利权转让给公司,并拟就上述专利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公司就上述专利权转让需向华中农大支付200万元人民币。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董事的)陈焕春、金梅林、方六荣、何启盖现任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专业实验室5个,国家级研发中心7个。在杂交油菜、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73%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乙方将拥有的“一种不依赖胰酶的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变异毒株及其构建与应用”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3、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15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2)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代理委托书等;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

  7、本合同签署后,由甲方负责在30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证明和资料。专利转让登记完成后,甲方登记为转让专利的权利人,乙方不再对转让专利享有任何权利。

  8、乙方应当保证其专利权转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侵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维权,且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对甲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3)在合同签字盖章后15日内支付50%(壹佰万元整),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让登记之日起15日内支付剩余50%(壹佰万元整)。

  11、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妨碍技术进步的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本合同项下专利权后,对该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双方另行协商。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10条约定,逾期支付转让费,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3)甲方负责本合同项下专利权产品的生产和营销,并对生产、销售的该产品的质量负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概不负责。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6条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导致延误办理专利权登记变更手续的,每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本次公司通过专利权转让获得的“一种不依赖胰酶的猪流行性腹泻病毒变异毒株及其构建与应用”专利所有权,有助于提高公司生物制品研发实力,丰富公司研发产品线,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由于新产品研发各阶段均存在风险性,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

  本次专利权转让项目是公司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在学校相关网站发布的专利权转让需求进行报价,并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已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对结果进行了不少于7日的公示期。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春全、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陈慕琳、钟鸣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事项。

  科前生物本次拟与华中农大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10,5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6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745.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115,825.79万元。截至2020年9月17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122,74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571.7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4,173.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20)第420ZC00338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该项制度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贸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因公司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账号:69)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账号:)的募集资金对应的募投项目“动物生物制品产业化建设项目”已建成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3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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