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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营管理_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

发布时间: 2023-11-03 次浏览

  公司的经营管理_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经济法涉及到很多相关法条,对于法条,考生们不用死记硬背,只要理解其含义,答题时能准确表述出来即可。东奥整理了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讲解,干货满满,快来学习!

公司的经营管理_2023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图1)

  (3)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不得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处理:

  (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1)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2019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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