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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 2023-10-27 次浏览

  企业之间的管理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中更加详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只要母子公司之间发生有真实的服务,且交易价格满足“独立交易”的,支付管理费的一方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提供了专业的各类管理服务,比如我们最常见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是一项“管理费”),都是可以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税法禁止或不得扣除的管理费,是指企业之间并没有发生任何真实服务,只是想通过“管理费”的名义转移利益的情形。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一定要对各大税种的相关知识了如指掌,比如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快跟着小编来学习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0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规范,可能存在不得扣除,需纳税调整的涉税风险,小编将有关税前扣除凭证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收藏!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问: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扣除凭证而没有进行税前扣除,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能否在今年进行税前扣除?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节假日给员工发放的礼品福利,主要涉税风险:未代扣代缴个税。向员工发放的实物、购物卡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扣缴-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税。

  2、对于没有票据的,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补贴在标准内不征收个税;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关于差旅费津贴的标准,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企业在适用政策时,咨询当地税务局。一般情况下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参考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3、单位借差旅费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房开企业多属异地成立独立法人开发项目。项目的招标采购、营销方案、成本控制、产品设计等都是由总部统一管理,向受益项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管理服务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注释: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总部收取的管理服务费按“商务辅助服务”税目6%税率计算申报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解决了企业总部向子公司收费如何缴纳流转税问题,房开企业母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项目公司收取的后台管理服务费,项目公司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否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土增税时扣除或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土增税时加计20%扣除,是集团企业必须关注的税务风险,必须合理谋划,依法合规加以管理、控制。

  集团总部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大致可分为管理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国税总局对集团总部服务性收费、管理性收费的立场是明确的:对于关联企业间服务费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管理费用,一般与股东活动有关,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单纯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没有奉行“独立交易原则”、以实现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进行打包收费的管理性收费,国税总局明确不得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所得税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一、调查主要内容”第(一)项“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第2点明确: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1.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综合上述二点:企业支付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服务费、后台管理服务费支出,不属于所得税条例第49条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以及税总办发〔2014〕146号规定的“集团管理服务费”范畴,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税总局主要是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企业对外支付费用的合理性。集团收取的是“管理费”还是集团提供的“服务费”,需要从业务实质、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成果的辨识等方面做好工作,作为税前扣除的生效要件:

  1.明确服务性收费内容。所谓服务性收费是企业在经营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如集团公司收取的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融资费用、劳务派遣费、产品设计费、方案编制费、咨询服务费等,根据服务成果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向受益项目公司收费。

  2.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拟定管理服务合同,列明“服务内容(项目)、价款和酬金、结算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并将管理服务合同作为税务备案的重要文件保存。避免以销售收入为收费基数进行打包收费,如后台管理服务费、统一采购服务费、人事管理服务统一打包收费。

  3.子公司(项目公司)要提供集团公司出具的项目论证报告、评估报告或研究报告等切实的服务成果,作为结算服务费依据。

  4.总部有些服务是统一支付统一结算并由集团内统一使用的,如办公会议系统服务费,这类集团服务费需要按一个标准在各项目公司之间分摊。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来分摊统付统用的服务费。不过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分摊协议要具体分摊标准、方法和收益形式,让税务部门能清晰地看到服务费的收、支、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关于“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明确,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可以作为“房增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增税清算时加计20%扣除的。在具体谋划时,要按照本文第三条思路,能作为与收入相关的支出税前扣除,当然也能作为开发成本计算土增税时进行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第二条“关于项目管理费、境外设计费的扣除问题”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支付的有关项目管理费用,能证明直接属于该开发项目、贯穿于工程开发建设的全过程,且在财务核算时与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销售部门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销售费用分开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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