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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10-25 次浏览

  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工程局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事故的简要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事故报告单位等。

  第八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工程局领导、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九条 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逐级上报工程局安全监察部。重伤事故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报。

  第十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局安全监察部报告,工程局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工程局领导并按规定要求报告省安监局、国资委、电监会等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在4~1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工程局。《事故快速报送书》格式见附表1。

  2、工程局安全监察部负责向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上报工程局安全生产月报表和年报表。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统计月报表分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在次月1日前报出(如果当月未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可以不上报附表2,但必须上报附表3),月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负有职责的单位(项目)、职能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监察部门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涉及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邀请工程技术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及2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

  一次性重伤3人以下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单位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对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工程局安全监察部门。

  一次性3人以上重伤和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工程局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工程局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召集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工程局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单位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事故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工程局安全监察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轻伤事故及2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所在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3人以下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由工程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抄报集团公司。

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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